台中搬家台中搬家公司推薦台中搬家推薦周某申報2012年稅﹐將3.1萬多元的搬遷費列作扣稅用。最初﹐稅局亦接受周某的申報﹐但到了翌年7月﹐周某收到稅局的重新評估單時﹐卻指出不能接受他將全數3.1萬元的搬遷費用作扣稅。同年9月﹐周某去信稅局﹐提出反對﹐但到了2014年3月﹐稅局再確認早前發出的稅務重新評估無誤﹐周某遂提出上訴。稅務法庭指出﹐案中有兩點﹐申訴人周某跟與訟人稅局並無爭議。其一﹐不管申訴人有否升職﹐又或有否搬屋﹐其工作地點均沒有改變﹔其二﹐申訴人的工作地點與舊居的距離﹐較新居遠40公里。此外﹐事件中無證據顯示﹐聘請申訴人的公司要求申訴人必須搬家﹐才願讓他升職﹐又或失去工作。法官判決時指出﹐案件關鍵在於申訴人搬家的舉動﹐是否符合聯邦收入法中「合資格遷移」(eligible relocation)的定義。法官又引用的法例及案例指﹐稅收法的原意﹐並非容許納稅人在受僱於同一名僱主下﹐以及在同一地點工作的情況下﹐只因轉變了工作職務﹐便可將搬遷費作扣稅用。彰化搬家推薦彰化彰化搬家公司推薦搬家公司推薦彰化搬家公司法官認為﹐「合資格遷移」是指納稅人為了繼續經營生意或受聘﹐而必須作出遷居。然而﹐申訴人的情況是﹐其僱主及工作地點在他升職前後﹐均沒有改變﹐而他升職與否﹐又或遷居與否﹐亦不影響他的工作﹐因此﹐推翻申訴人的上訴。 |